自2020年1月1日起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将合并实施

30.11.2019  11:02

    本报讯 (记者钟端浪)日前,我省发布了《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根据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实施。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据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60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据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30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此外,在我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