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大户拟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09.12.2015  10:41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公布《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

  县级以上政府实行“河(湖)长”负责制

  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水资源管理“四项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河(湖)长”由河湖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限期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实行加价收费。

  4种情形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排污口

  水功能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通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有供水功能水库附近禁办畜禽养殖场

  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从事投饵养殖的,应当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净能力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及接触氧化池处理设施。

让协商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培育‘赣事’好商量品牌,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政协新闻网
解决烦心事 笑迎高铁来
●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