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做好政协工作

12.12.2014  14:43

  ●黄中兴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用法治思维做好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

  依照《宪法》规定履行政协职能,开展协商民主。《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依宪执政。”作为政协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学习,掌握宪法中关于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的有关论述,明确政协工作的最高法律要求。

  依照《政协章程》规定履行政协职能,开展协商民主。《政协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章程》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准则、职能、方针、工作总则、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政协章程》是做好政协工作的总规矩、总依据,在日常政协工作中必须增强章程意识,按照章程要求做到依章履职。

  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提案工作条例》《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履行政协职能,开展协商民主。这些规则、条例为做好政协工作作出了具体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操作性安排。

  依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履行政协职能,开展协商民主。《讲话》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讲话》提出的“三点要求、四项原则、五个希望”为做好政协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原则要求。作为政协工作者一定要学习好“讲话”精神,牢记政协使命,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履职,依规循章协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共识,汇聚起共襄伟业的强大力量。 (作者系上高县政协副主席)

让协商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培育‘赣事’好商量品牌,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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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