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用途 江西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01.07.2014  12:17

    日前,省教育厅下发《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来源:新法制报 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