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飞跃

02.12.2014  10:49

  ●杜宁

  党领导下的法治理论和建设,先后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再由法治到全面法治的两次飞跃,但因“法制”与“法治”的一字之差,在实际运用中经常被混淆,但他们之间却有着重大不同。因此,厘清“法制”与“法治”很有必要。

  “法制”一词,我国古代已有之。而“法治”是一个“舶来品”。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共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直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法治理念,法治水平和管理体系能力的不断提升。

  那么,“法制”与“法治”到底有何新内涵、新变化?简单来说,二者就是法治过程的静态与动态、“文本”与“行动”、“良法”与“善治”的区别。

  从字面上理解,“法制”重在强调法律及制度,就是要在法制社会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四中全会指出,实现“法治”在法律制约下的科学有效治理,应该做到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换言之,在法制的观念之下,制度是“死”的,是一成不变的条条框框。但在法治的精神中,因治理的过程是不断自我革新、自我纠正、自我调整的,治理国家的各种法律制度、监督机制都能实现有效的跟进和随时的改进。

  四中全会提出了不少促进人民群众全方位参与法治建设的务实创新举措,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极大地增强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可以看出,法治不仅仅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治,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因而二者又是密不可分的。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将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而且要提升运用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的有效性。显然,对于“法治”来说,“法律”是手段,“法治”才是目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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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