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不起社保可申请贷款 江西全面推行助保贷款

29.10.2014  12:51

    10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出台助保贷款统一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助保贷款工作在我省全面推开。

    《通知》对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贷款办法、贷款偿还等进行了明确。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群建立个人自愿申请、政府贴息、银行贷款缴费的筹资机制,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通知》指出,凡具有江西省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助保对象每年的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贷款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额度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到达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率由政府给与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通知》要求,各地已制定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尚未出台的地方,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61.68万名参保职工中断了缴费。其中,接近退休年龄的困难职工约9.3万人,占中断缴费人数的15%。(首席记者 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