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

10.05.2014  07:17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发出《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