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岁

16.06.2015  19:56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南昌首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5年6月23日前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电动车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电动车上路行驶要应随车携带登记证。

    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使用安全座椅;  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等。

    居民区应设电动车停车场地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载客营运可扣车罚款2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处30元罚款

    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登记证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的,收缴牌证,扣押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