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电动车位1万元 问开发商愿不愿买?

21.05.2015  12:33

  近几个月来,南宁鑫利华家园的业主们,陆续收到了开发商散发的地下停车位认购优惠活动通知,让业主们吃惊的是,电动车位也要花钱购买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宁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小区非机动车位并没批准预售,而且备案情况显示,规划中是划片,没有单独分割,因此,就单个车位而言,无法办理产权证(据5月19日《南国早报》)。

  在地下停车场划出宽0.6米、长2米电动车停车位,就向小区业主开出每个1万元的所谓“优惠”价码,尽管开发商方面向业主信誓旦旦的保证可以办产权证,但政府部门已明确告知无法办理,然在笔者看来,即使可以办理产权证也不合适,这样一个两平米不到的地方,除了停放电动车几乎毫无用处,70年的产权,谁家能在70年时间里一直使用电动车,尚若购买了汽车,这块停车位不仅派不上用场,转让也成问题,而且电动自行车能否在今后70年时间里,一直成为普通居民离不开的代步工具,其本身就是未知数。另外,购买的只是电动车位的使用权,如果居民购买后,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再换个管理费、卫生费、看护费之类的理由再度按月收费,业主几乎没有拒绝理由。

  其实,开发商的意图和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利用小区业主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不了解,变着法子来掏业主的钱包,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电动自行车与已经“定型”的轿车不同,只不过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代步工具,随着城市的发展和道路交通的改善,电动自行车离开城市道路是迟早的是,而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家用轿车和有健身作用的自行车才是主流,而一旦城市“禁电”,这样的停车位要么闲置要么“超低价”转让,开发商借机低价收回,再划成轿车停车位,又会“高价热销”。常言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开发商的如意算盘业主又怎能参透?

  说到底,电动车停车位只是“临时性”的使用,无论签订租期还是根据市场行情按月收费,相对来说都比较合理,以这种“产权式”的购买,全国各地还几乎没有先例,对于居民群众的反映乃至困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在宣传普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更要对开发商的涉嫌违规问题,进行坚决查处。居民小区是城市幸福指数的标尺,更是城市居民温馨的港湾,开发商违规逐利的目标连居民电动车都不放过,还美名其曰“优惠认购”,敢问开发商:这样1万元的电动车位您愿意购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