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成“夺命凶器” 南昌公布一批电动车事故案例

30.10.2015  16:02

一名市民一手扶车把手一手扶落地扇骑电动车,此举非常危险。

人民网南昌10月30日电(时雨)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进入百姓家庭,并成为群众方便、快捷、环保的常见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车辆自身安全系数低,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道路行驶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30日,南昌市交管局公布了一批电动车事故案例,血淋淋的事故现场警示着骑电动车的市民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案例一:富大有路2015.09.04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9月4日10时14分许,王某某驾驶赣CL5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富大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富大有路豫章桥路口后由东往北右拐弯时,遇肖某某驾驶南昌D49XXX号二轮电动车由东往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肖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

案例二:幸福路“2015、9、29”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9月29日12时许,邓某某驾驶无牌“绿能”两轮电动车沿幸福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维特学校段,遇刘某某在该路段行走,结果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火炬三路2015.09.01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09月01日早上06时13分左右,天气晴,熊某某驾驶赣A6XXXX出租车在火炬三路靠中心双黄线的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出口加工区出口处时,变道行驶至右侧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线上)停车,此时谢某某骑一辆无牌号绿风牌两轮电动车在火炬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电动车车头右侧与出租车左后尾部相撞,致使谢某某摔倒受伤及两车受损。谢某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事故既有“天降横祸” 也有电动车负全责

以上事故案例均为南昌市9月份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既有电动车自行车无责‘天降横祸’的被撞的,也有电动自行车全责撞人的。”采访中,南昌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本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在哪方,对事故当事人都是惨烈的经历,甚至成了人生有来无回的单行道。只有提高自身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才是真正的“绿色通道”。

电动车事故频发存在多方面原因

采访中,上述负责人对电动车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是车辆自身安全隐患大。”该负责人介绍,部分电动车生产企业擅自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功率,设计、生产、销售大型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自行车车速快、制动稳定性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很难得到及时赔偿和救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大多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并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知识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普遍都较低,且许多电动车由于未悬挂号牌,在道路行驶肆无忌惮,闯红灯、随意变道等,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普遍缺乏驾驶相对高速的电动自行车所需要的驾驶水平、交通安全意识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有效措施的能力,成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逐渐突出的重要原因。”该负责人介绍,当发生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肉包铁”当然撞不赢“铁包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往往有生命危险;而当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时,电动自行车又往往成为行人的“马路杀手”。

不骑超标电动车 路面行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不购买超标电动车,购车前应认准《江西省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购买后要及时上牌,在路面行驶时,不占用机动车道,遵守信号灯,不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