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电子证据知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简介: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的状况,让大家意识到取证的重要性,才能保证基于网络的民事侵权案件的顺利审理。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破解网络侵权长期以来存在的网络侵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对于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意义。但是,也提出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运营商的角度看,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这一要求无疑给运营商提出了取证的要求。但是,网络侵权取证的操作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伪造、篡改、损毁。电子证据能否符合民法中的可采用性标准,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要求是难点。在非实名的网络环境下,IP容易伪造,也可以是动态的,增加了取证难度。第二,运营商没有建立合适的取证专门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取证专业人员及其相关的软硬件工具或者实验室等,很难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院的角度看,一方面,该规定降低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门槛,可以使得更多的公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一类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真正做到真实、相关、合法。这一规定对于法院的电子证据鉴定和认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否则,无法判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存在,并进一步确定谁是谁非。目前,法院对电子证据技术的认识仍有不足,标准尚不完善,因而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进一步摸索。有必要针对法院工作的特点,研究电子证据技术的应用。比如,电子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包括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分析、鉴定、呈堂等各个过程的相关技术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验室建设的标准、相关软硬件的功能和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等等。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一新规属于民法范畴,这就要求“谁起诉谁举证”。长期以来,人们缺乏保留一手证据的意识,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这种易失证据,例如,内存中断电就消失的数据,网络上很快被删除或者修改的数据等等,人们如何在出现被侵权情况时,及时拿出证据并被法庭认可呢?对网络用户而言,需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在第一时间获取证据,并防止证据被损毁和人为破坏。
事实上,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包括运营商、法院、个人对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技术的认识和掌握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进目前的状况: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取证事关其切身利益。比如,用一些电信诈骗、网络诽谤、造谣等典型案例,针对取证环节做深入分析,灌输及时取证的重要意义。具体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科普书籍杂志等进行宣传。
第二、研发群众喜闻乐见的取证工具。比如,针对目前手机使用率高的状况,可以考虑研发取证app,让人们在第一时间通过该app获取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运营商的取证意识,建立运营商取证队伍。在各个大的运营商内部成立取证机构,配备人员和设备经费,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做到及时获取和保存电子证据,切实起到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建立法院系统的电子证据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设立电子证据相关案件审理的特殊认证资质。确保司法人员掌握电子证据可采用性的技术认定知识。
总之,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的状况,让大家意识到取证的重要性,才能保证基于网络的民事侵权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