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隐瞒年龄办假证找工作 离职索赔五万被驳回

12.10.2015  17:29

57岁的电工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应聘一家公司。在得知真相后,公司虽然没有解聘张某,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因工作矛盾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张某败诉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隐瞒年龄 办假证找工作

张某是有着20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电工,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由于原单位经营不善、开不出工资,他只得另寻出路。但毕竟年近花甲,张某应聘了几家公司均未成功。正一筹莫展之时,张某的电工证到期换证,他就找办假证的人给旧证做了手脚,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两证均显示其年龄比实际年龄小5岁。

凭借两张假证,2012年5月,张某顺利入职一家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但没多久,办假证的事就败露了。公司领导念及张某年纪不小找工作不易,让他继续上班,但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年8月,张某与公司发生矛盾而离职。

索赔五万 仲裁被驳起诉

离职后,张某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张某使用伪造身份证及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无效劳动关系。此外,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工程延期违约,还私自与供货商订货,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张某失职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还让公司将其辞退。

该公司认为,张某主动要求辞职且在公司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遂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张某认可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年龄的身份证和电工证,但入职后已向公司领导谈过此事,且公司已认可此情况,现被告再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原告在工作中确有失误,但被告不应以此失误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违背诚信 劳动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入职时,公司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及电工证,以作为能否录用担任电工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而张某在入职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年龄,且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及电工证,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张某虽表示其因便于应聘而隐瞒个人真实年龄,待公司认可其工作能力之后,亦向公司予以说明并得到公司认可。但法院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最基本的要求。张某未向公司说明真实年龄并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及电工证,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确认二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且导致无效系因张某个人原因所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