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没管理人不得投入使用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昌市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商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充装前应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应回收残液;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使用单位应确定电梯管理人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给其附属的电梯至少两年的质量保证期。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定电梯管理人。未确定电梯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电梯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电梯管理人。
电梯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应遵守相关规定。
电梯管理人应当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合同应约定维护保养标准、期限、应急救援抵达时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更新维修可用专项资金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安全评估建议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和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按规定承担。
共有产权的电梯,其更新、 改造、 修理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办法,明确业主、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住宅小区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难以消除事故隐患而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电梯管理人、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垫付有关费用。已经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自动扶梯逆行致人损失要担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条例,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乘用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管理人应遵守规定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三)将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提醒和告知乘客正确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
(五)建立电梯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业人员资格。
(六)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维护保养单位履行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三)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报告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七)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
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