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游室老板用冰毒“待客” 获刑6个月罚2000元

19.03.2014  15:17

  为了招揽生意,宁乡县一电游室老板竟然招待顾客吸毒。记者昨日从宁乡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宁乡县玉潭镇与他人合伙非法开设了一家“打鱼机”电游室。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应前来玩游戏的吸毒人员谢某的要求,刘某从营业款中拿出200元并电话联系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招待”谢某等人在电游室侧房内吸食了该毒品。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电游室玩家陈某赢钱后拿出200元,提出要电游室和其共同出钱购买毒品请大家吸食,经刘某同意,电游室管理员从营业款中支出100元,与陈某合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和麻古,随后玩家陈某、谢某等人一起在电游室侧房内吸食了这些毒品。

  审理此案的宁乡县人民法院法官童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刘某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提供资金和场所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打鱼机”电子游戏室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童军提醒说,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或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或容留多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均应立案予以刑事追究。“服务业、娱乐业从业人员应以此案为戒,不要让自己经营的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成为吸毒的场所。”(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海涛)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