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争好风水墓地转移他人遗骨

24.07.2014  18:08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范贞、陈严报道:为争一块风水宝地,竟然将他人遗骨转移拒不返还,茂名信宜市法院对这起“挖祖坟”纠纷作出判决,要求停止侵权,返还遗骨。昨日,在法官的见证下,莫某将何某老母亲“丢失”的遗骨归还,88岁的何某抚摸着“金斗”(当地风俗盛放遗骨的器皿)老泪纵横。

扫墓发现母亲遗骨被盗

信宜市大成镇石屏村的阿婆揽孙山顶在当地人心目中是风水极好的墓地。2010年11月,何某将母亲安葬在阿婆揽孙山顶上。2011年农历九月,何某扫墓时发现母亲遗骨被盗,当即向大成镇政府及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询问,莫某承认是自己所为,已将遗骨转移到丁堡镇保管。

此后,这一纠纷经多次调解没有效果。何某认为,莫某侵占遗骨,侵害了自己对亲人遗骨享有的特殊所有权,致使家族两年多无法祭拜,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何某已年近九旬,几年来寝食难安,精神恍惚,身体健康每况愈下。

2014年5月,何某及子侄辈五人一起向信宜法院起诉,要求莫某返还遗骨,并支付精神损害费3万元。诉讼中,被告莫某却有另一说法。1998年9月,莫某雇人在阿婆揽孙山顶开山坟一穴,面积约四五十平方米,后和兄弟共同将大姐遗骨安葬于此。墓地所在属石屏村村民的责任山,山顶长满了杂草和树木,原先并没有任何旧坟的痕迹。此后十几年,莫某等人每年均到山顶拜祭。2011年农历9月19日,循例扫墓时,莫某发现情况异常,地表被新铺了一层草皮,一侧有新挖过的痕迹。他马上请人到现场挖墓验证,发现墓冢中并非大姐的遗骨和“金斗”。一气之下,莫某将新葬的“金斗”挖出转移至附近的丁堡镇保管,准备待事实查清后再作处理。

遗骨应由逝者亲属保管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逝者的遗骨属于法律上的特殊物,包含着强烈的社会伦理意义,应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逝者的遗骨应由逝者的近亲属保管、安葬和祭祀,逝者的近亲属对逝者的遗骨享有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权利。被告莫某将原告何某母亲遗骨及“金斗”从墓地挖起并移走,使其近亲属无法祭祀,侵害了原告对母亲遗骨享有的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权利。原告起诉请求莫某停止侵权、返还遗骨,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