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男子为拒还女友借款 先约定保密条款

14.11.2014  16:52

    石城一男子为达到拒还女友借款的目的,约定“借款不得被第三人知道”的保密条款,并在法庭上进行抗辩不予还款。11月11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认为保密约定剥夺了债权人合法救济权利,保密约定无效,判决男子10日内归还债权人借款3万元。

    林某、王某原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仅约定了“该借款事实不得让第三人知道,否则该借条无效”的保密条款。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后,王某多次要求林某归还借款,但林某均以无钱为由不予归还。王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归还借款。庭审中,林某承认向王某借款3万元这一事实,但是双方在该借条上明确约定该借款事实不得让第三人知道,否则借条无效。现被诉至法院,已构成第三人知晓借款情况这一事实,王某违反约定,故其可免除归还借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来源:赣州晚报 李浩远 特约记者周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