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归还借条反悔 起诉未获支持

10.02.2014  11:51

  刘先生借给陈某150万元,陈某给刘先生写下了180万元的欠条,其中包含30万元的利息。而当陈某归还了150万元后,刘先生一时“仗义”将欠条还给了陈某。拿回欠条后,陈某拒绝再向刘先生偿还当初约定好的30万元利息。刘先生随即起诉至法院,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陈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向刘先生借款15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一张180万的借条,其中30万元为利息。其后,在刘先生的不断催促下,陈某偿还了150万元本金,而刘先生也将借条还给了陈某。而后,陈某却不再偿还当初约定好的30万元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先生将陈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该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是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凭证,刘先生在将该凭证返还债务人的同时,应当已经认识到其难以主张剩余权利的后果。且整个庭审阶段,刘先生也没有提出自己当初返还借条是受到了胁迫或者欺诈,因此,其返还欠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刘先生放弃了剩余的债权。

  最终,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