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彰显以人为本

15.11.2013  19:28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11月15日,新华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按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又因为“不得挪作他用”的制度规定,让这笔巨款长期“沉睡”而不得使用。再加上房价节节攀升,真正买得起房,用得到这笔钱的人实在不多。更何况在高房价面前,住房公积金即使能够提现,而对于那些买房人而言也是杯水车薪。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住房公积金在房屋的保障上已经失去了本来意义,提不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经变得不再重要。但毕竟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缴纳的钱,在住房公积金的支配上,职工应该有更多的话语权。

  既然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意义已经不大,那么国家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就应该及时调整政策,让这笔钱在职工身上真正发挥重要作用。而不能让住房公积金一直“沉睡”下去。

  试问,当一个人患了大病,当生命即将不保的时候,是住房重要,还是保命重要?其答案肯定是以生命为重,只要能保住生命,哪怕是住桥洞群众也是乐意接受的。那么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挪作他用”之条款是否也能及时修改呢?“不得挪作他用”应该是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假公济私,而不是否定职工对自己资金的话语权。青海等地出台措施,让一些大病患者可以提现住房公积金,无疑就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总之,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就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值得推广应用。而且各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应该以人为本,以满足群众之所需为根本出台点。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实际,对群众已没有多大意义的政策和制度更应该进行改革,从而让“深睡”的公积金真正去服务人民。(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