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核心城市

09.10.2016  15:05

  持有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社保、公积金,可以考驾照,报考职业资格考试,随迁子女还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我省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其中增加的一条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江西省居住证》。

   居住证

  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这次修改增加了一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申领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可申领

  这次修改增加了一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领手续

  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不收费

  居住证该怎么办?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领居住证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业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落 户

  符合规定可申请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处 罚

  骗领居住证最高罚款200元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流动人口可享受的福利

   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救助;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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