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结案

18.10.2013  17:48

      搞传销但拒不承认,对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提起诉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赖某所谓的“连锁销售”为传销,支持右江区工商局对赖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近年来百色市审理的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

  2008年,赖某来到百色市申请开办中专职业学校,同年2月成立了百色市粤桂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赖某,但该校一直没有招收到学生。在此期间,赖某租赁右江区东旦小区和右江华府小区的房子作为“连锁销售”的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以合伙办学、承包学校小卖部或饭堂为由,诱骗付某、罗某等人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2011年10月20日,百色市政府组织工商、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传销“风暴行动”。当执法人员赶到赖某在右江华府租住小区的经营场所时,赖某正对赵某、段某、罗某、严某进行“连锁销售”培训,现场发现用于“连锁销售”的4套西服及奖金分配表、经营业务表等一批传销物品。截至当日,赖某已发展了多名下线。

  今年2月5日,右江区工商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赖某,认定赖某的行为构成传销。赖某不服右江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9日诉至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右江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自己参与并介绍他人参加所谓的“连锁销售”,明显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应予禁止。右江区工商局对赖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