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命的尊严”遭遇“生命的权利”——聚焦“安乐死”争议

26.01.2015  01:31

  新华社合肥1月25日电(记者鲍晓菁)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近日,发生在安徽的这一新闻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安乐死”的关注。“安乐死”究竟带来哪些焦点的争论?生命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究竟该如何取舍?在法律、伦理、现实之间,“安乐死”是否将是个永远的“禁区”?

  百分百的痛苦,百分百的拒绝

  安徽霍邱一岁四个月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1月4日,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过医护人员的积极救治,孩子已经可以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并于1月13日出院。

  在其出院诊断上记者看到,“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家长要求不行治疗及检查。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

  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医生称,一般情况下,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脑损伤很严重,今后的康复情况也不乐观。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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