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载客“电的”撞上汽车 乘客重伤获百万元赔偿

26.06.2015  10:33

    天圆网讯 近期,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百万元赔偿金纠纷案。

    据了解,2011年6月12日,张女士带着不到10岁的儿子搭乘王某驾驶的“电的”。电动车来到南昌市新洲路团结路口的斑马线上,与李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张女士母子受伤。经司法鉴定,事故中造成张女士伤残一级,其儿子造成伤残十级。此次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与李某对本次事故负责,张女士和儿子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但是却因三方协商不成,故诉至西湖区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行驶时,未避让直行车辆,且在转弯时未在道路中心点右侧转弯以及车辆违反载人规定,造成被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车辆在路口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与车辆发生相撞。

    西湖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确定王某承担65%责任,李某承担35%责任(李某驾驶的车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最后判决:1、某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女士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11万元,共计12万元;2、王某赔偿张女士母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9.23万元。李某赔偿31.89万元。共计赔偿103.12万元。(吴云 刘伟红 记者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