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毋需进行成果鉴定

01.10.2013  15:34

      为加强自主创新,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加快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改革,促进知识产权贯穿于科技管理的全过程,今年起,江西省科技厅对已获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将不再进行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为贯彻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精神,省科技厅今年调整了科技成果管理的思路,积极跟进,进一步加强成果鉴定的管理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另外,还将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让更多的成果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评价,其中,对已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且已成功应用的应用技术成果,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获得知识产权证书,是指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等。
      已获得了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须提交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或植物新品种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成功应用的用户证明的纸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