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粮检〔2014〕11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
我省已于7月28日启动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到位,省局制定了《2014年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粮食局
2014年7月28日
2014年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和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关于做好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赣〔2014〕38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早籼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重点检查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早籼稻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粮食收购者开展以下检查:
1.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的落实情况
对各类早籼稻收购主体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售粮农民意见,及时纠正、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对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等;
2.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投诉电话等政策信息,是否摆放了早籼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
3.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是否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籼稻搞“转圈粮”行为;
4.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无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有无将水杂扣量计入收购量内的行为;
5.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
6.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了收购进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
7. 收储库点是否使用了“五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收购合同;
8.收储库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9.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预付给收购库点的收购铺底资金和后续收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收购、保管费用;
10.收储库点有无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行为;
11.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与早籼稻收购工作同步进行,7月28日始至9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始终,对辖区内早籼稻收购企业执行收购政策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实现全覆盖,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以检查组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收储库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深入早籼稻收购现场开展检查,对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收储库点每五天至少检查一次。要规范检查流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完善检查工作档案,落实检查工作日志制度。要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实地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核实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转圈粮”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重大典型案件省局将组织直接查处,其他举报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粮食局组织核查。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及中储粮直属库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层级监督。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还将与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共同做好联合监管工作。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执法行为,检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案例要认真及时进行总结和整理。8月7日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粮食局要制订并上报本地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8月10日、9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及《典型案例登记表》(附后),原则上每期要上报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10月2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相关附件: 专项检查附表及典型案例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