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2014  15:50

赣粮检〔2014〕4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江西省粮油集团公司、江西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联合制定的《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4〕27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要将 2013年新收购的中晚稻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执行2013年中晚稻收购政策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国家粮食局委托我省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经国家粮食局授权,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资料和凭证;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检查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省级复查结束后,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抽查。

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本方案附件2、3、4执行。有关文件可以从国家粮食局网站或省粮食局政务网站下载。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为加强对今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参加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粮食库存检查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巡视员路线同志为办公室主任。3月25日前,各市、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机构备案。

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全省工作方案下发到各地,同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在3月30日前报上一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机构备案。

2.检查人员抽调和编组安排。各设区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机构要统一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按规定做好编组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被查单位派出一个普查组,组长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普查组可分若干个小组同时进行普查,每个小组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做好动员和培训。库存检查工作开始前,各级粮食库存检查领导机构都要做好动员。3月中下旬,省粮食库存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行动员部署。3月下旬,市、县(区)粮食库存检查领导机构要完成库存检查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同时组织查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

4.做好数据分解登统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企业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将统计结报日统一截止在3月25日。此后发生的粮食库存变化纳入下个月统计,并督促企业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于3月28日前报设区市粮食局。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和本级的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分解登统,于4月2日前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负责将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分解登统数据和国家粮食局分送的中粮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到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负责将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和中储粮总公司分送的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到实际承储库点并于4月2日前提交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审核后,于4月10日前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省粮食局将在接受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后,通知实际储存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批粮食进行检查。

5.做好设备和资料准备。各地及相关企业,应按照本工作方案和设区市粮食库存检查领导机构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含大容器)、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地方国有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中储粮直属库要认真对本库和本库跨区储粮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组织好本级企业全面彻底自查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督导。在督导中,要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企业自查报告应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库存情况、自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4月15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企业分别将自查工作报告上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库有跨地区储粮的,按在地检查原则,应将跨区储粮自查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储粮所在地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检查,坚决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四)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组成联合复查工作组,中储粮江西分公司派员配合,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在省级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普查、复查均采取辖区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设区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设区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设区市的复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各阶段检查工作的指导,组织督导组对检查工作开展巡查。

(五)抽查阶段 。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储粮企业要做好迎接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汇总报告阶段 。5月5日前,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清查数据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粮食局联合上报普查结果。同时按要求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5月底前,省粮食局认真审核各设区市上报的清查数据后,编写全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协同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和省属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二是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切实担负起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和要求抓紧抓好粮食库存检查。

(二)认真检查,强化整改 。各级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库存检查规程操作,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切实做到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各地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将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优先充实到检查一线,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考核。

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省粮食局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的,检查组要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整改工作结束后,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

(三)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工作经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树立安全意识,严格保密措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工作保密措施,教育检查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数据汇总要指定专用计算机,数据存储传输要采用专用介质,专人负责传送。处理过涉密数据的计算机未经专门技术处理,严禁接入互联网。

(五)严明纪律,廉洁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库存检查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查库十项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廉洁自律,阳光检查。

(六)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普查阶段工作,严格按照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总结,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及1-14(见附件1)按时上报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附表。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检查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粮食局请示。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相关附件:    赣粮检[2014]4号附件1-6.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