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展《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粮检〔2015〕3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联合制定的《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中储粮江西分公司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并将2014年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库存问题整改情况。对上一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分企业自查、省级复查、汇总报告三个阶段进行。省级复查结束后,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突击检查。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库存检查方式改革完善和优化原则要求,省级复查阶段将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进行联合复查,同时对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 4月12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制定下发全省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分别组织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
4月13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负责本地区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省粮食局汇总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的分解登统数据后,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发各设区市粮食局,并报国家粮食局。对跨省存储的粮食,省粮食局负责落实相关委托检查手续。
4月20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省粮食局、各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中储粮江西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直属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省级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等单位组织进行联合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并按国家粮食局通知要求,组织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配合做好复查人员抽调工作。
(三)汇总报告阶段。 5月5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将本地区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上报省粮食局。自查情况报告要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5月2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 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为加强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继续实行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参加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粮食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粮食局副局长罗洪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和省属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廉洁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被检查单位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 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高企,库点多元化等新情况,各地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把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形成的粮食库存作为检查重点,并向前延伸检查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各地还要将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创新粮食库存检查方式。 各地要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要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提高库存检查工作效率。要将国家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与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比对,复核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措施“落地”。 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上报。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并报送省粮食局汇总。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粮食局上报的自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相关附件: 库存检查附件表格.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