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因失恋泄愤 自制爆炸物欲引爆获刑

20.06.2014  00:18

  因与女友恋爱不成,对生活丧失信心又自杀不成,江苏盐城一男子产生了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的想法,幸亏其父及时报警才没有酿成大祸。19日,记者从江苏滨海人民法院了解到,该男子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30岁的董某是盐城大丰人,因和滨海女子小王谈恋爱未成,在多方寻找对方未果的情况下,他于2013年10月21日来到滨海县城的某银行楼顶欲自杀,后经民警劝说被其父母带回了家。

  自杀未成的董某并没有重拾希望,为了泄愤,他决意要做一件“大事”。2014年1月2日下午,董某携带斧头、菜刀、水果刀、汽柴油混合物、鞭炮、图钉等物品来到滨海,用自带的鞭炮、图钉、胶带及捡来的金属碎片、螺丝钉、巧克力盒、吸管等物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次日,董某打电话给父亲,称自己准备在滨海县大花园附近以通知媒体、记者的方式聚集人群后引爆爆炸装置。董父随即打电话报警。1月4日下午,董某携带装置、刀、斧等凶器来到大花园,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董某携带的爆炸装置为一个火发火爆的爆炸装置,在明火点燃的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对2米范围内的人员会产生伤害。另经鉴定,董某符合待分类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9日,滨海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董某为泄私愤而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