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08.06.2016  16:32

赣安监管(办)字〔2016〕63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安监局:

5月28日,省政府发布新修订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规范经营安全管理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2015年8月24日,省安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3〕93号)等三个文件,文件中关于“常住人口数量超过50万(含本数)的县(市、区)可规划布点增设第二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即可新增一家批发企业;常住人口数量超过100万(含本数)的县(市、区)可规划布点增设第三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即可新增2家批发企业”及“凡新增批发企业(含主产地的县(市、区)规划布点的拟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布点的基本原则, 充分讨论研究并确定拟新增布点的企业”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增加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和限制的规定一并废止。

办法》依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管理进行了调整,规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原材料,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省、市、县安监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在法定权限内履行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把关,认真抓好经营许可工作

去年以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已经实行“先照后证”,企业先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安监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安监部门提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请的企业,凡提交的资料合法、齐全的,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安监局应在法定时限内下达受理通知书。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尤其是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对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6〕45号)相关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联合执法,加强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照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和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确保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颁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要分年度将批发经营企业情况于每年的12月份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