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扎紧制约“笼子” 有效避免执法司法权力“任性”(图)

18.03.2015  14:07

  核心提示

  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一系列新职能。

  面对这些新职能、新权力,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不断扎紧权力制约的“笼子”,强化法律监督,有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益“通关”,避免了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进贤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在押人员谈心 图/姚卫东

  转变执法理念从源头揪非法证据

  2014年2月,段某和妻子舒某来到一家金店,与老板协商好以2条细金项链加500元换取一条粗项链。但段某戴上粗项链支付500元后,未将两条细金项链给老板便趁机溜出店。3天后,段某投案自首。同月,段某涉嫌盗窃罪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承办检察官发现证人舒某的签名与段某签名笔迹高度相仿。经调查发现,舒某的证言是段某到派出所以老婆的名义作的证,签名及手印都是段某的。在确认舒某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后,乐平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换侦查员并重新取证。公安机关立即更换了办案人员并对舒某本人重新取证。

  这是乐平市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

  “我们发现,非法证据存在界定难、查实难、排除难和监督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排除后的案件处理,常常处于两难境地。”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

  为此,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主动审查、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时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据统计,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共44件70人,其中审查逮捕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36件45人,同比上升9.8%。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8人、不起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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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