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3.05.2016  15:34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2016﹞9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详见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办事指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需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废止,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四、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对于 2017年1月1日后仍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其停止生产。同时,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  和监督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联系人:马小燕        电话:0791-8815806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