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活性炭(供注射用)监管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6〕33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药典》2015年版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对活性炭(供注射用)质量标准进行了提高,增加了微生物限度检查等项目。近期,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2015年国家药品抽验样品按新标准进行了检验,发现有的企业部分批次产品微生物限度不合格。为实行新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质量标准,切实按新标准进行生产、检验。
二、鉴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收载了活性炭(供注射用),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如需要生产活性炭(供注射用)应按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增加活性炭(供注射用)生产范围,并按程序注册申请。未增加活性炭(供注射用)生产范围和未取得注册批件的,不得生产。
三、对2015年12月1日以后不具备资质生产的活性炭(供注射用),一律依法查处。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0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