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01.2016  09:34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食品召回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局相关处室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食品召回工作,抓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尽快制定具体的食品召回操作流程。食品生产环节的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等相关监管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食品流通环节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等相关监管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相关监管工作由保健食品监管处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食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事故中涉及的召回和处置工作由综合与应急管理处牵头,其他相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定相关处(科)室和人员专门负责,依法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对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线索或者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督促其主动实施召回。

二、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

由省局综合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牵头,新闻宣传办公室、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及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协助,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市、县级专家库,各级专家库要做好资源共享。

三、统一发布召回信息

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中的食品安全信息,由综合与应急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管理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信息发布。在省局网站发布召回信息前,各相关处室要认真进行核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中心要在网站上设置专门栏目,统一发布食品召回信息,并统一链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报送至省局的食品召回信息要严格审核,确保及时、准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前,应当首先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公共媒体发布召回公告。

四、积极开展召回宣传培训

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要将《办法》中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类别、程序、时限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讲解,逐级培训,使每位监管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操作。要通过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工作,坚决扭转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召回的侥幸心理。省局新闻宣传办公室要做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媒体发布召回信息的联络协调工作,引导消费者正确和理性看待不安全食品召回,正确理解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