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规范银保业务:“存单变保单”不能做

19.01.2014  17:43

人民网北京1月18日电(李彤 张文婷)近期,网友周女士反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某支行办理存款到期续存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办理了一项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业务,但拿到手的却是一份弘康人寿保险合同。周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时始终没提到保险字样,只反复强调比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高。

办理过程中我还纳闷,怎么不在存折上打上存款数额。弘康人寿是什么,倒闭了怎么办?”周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称“国家法律不会让保险公司倒闭,有保护。”她笑说,现在也不清楚这份保险合同具体意味着什么。

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但销售误导、违规经营等问题屡见不鲜,饱受诟病。日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公众反映集中的“存单变保单”等渠道销售行为,《通知》提出了多项规范举措,双线监管模式也日渐明朗。

意在解决误导销售、理赔难等问题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通知》目的是起到三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出台保护措施;其次是引导银保业务回归主业,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第三是规范渠道销售行为,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对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销售的产品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风险后方可承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海纯对人民网表示,“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指的是保险适应性原则,目前我国相关保险法律中还没有提及,《通知》走在了立法前面。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业内人士坦言,目前保险业务仍以产品为主、由金融机构主导,非消费者需求导向。市场销售的一些银保产品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具有较强的储蓄理财功能,保障性功能被弱化。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教授赵春梅表示,保险产品虽借助银行渠道销售,但其本身的保障性功能不能被理财取代。监管部门希望通过规定保费收入比例的形式,使保险产品回归最本质的保障性功能,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

针对规范渠道销售行为,《通知》对保险产品销售的前、中、后三个阶段提出要求,包括延长犹豫期、明确风险提示、健全客户回访服务等内容。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在发生消费者投诉、退保等情况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因为产品设计、销售行为等原因相互推诿。有关损失双方依据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责任。

专家:混业监管成为大趋势

据了解,银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合作并非首次。200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曾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于海纯表示,此前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合作监管方面有过系列文件,此次《通知》可看做是在新形势下对以往工作的完善。他认为,未来混业监管是大趋势。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向保监系统上报合作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商业银行每季度向银监系统上报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尽管目前银保渠道对保险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银保业务仍属浅层次合作。” 袁序成表示,《通知》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适应性和管理水平,引导银保业务深度合作,是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的新探索。

他透露,下一步保监会、保监局与银监会、银监局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实时监测市场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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