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地域范围规定。依照总局22号令的规定,省内安全评价机构可在我省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来赣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需按拟开展的评价项目向省局进行书面告知,由省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予以公告,供查询。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不得对省内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明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结果的法律责任。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严禁各级安监局无法律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监管。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对其在辖区内评价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及时函告省局,省局将依照总局22号令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设区市、县级安监局要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