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监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难题与破题:明确主体责任,体现大国担当

29.07.2016  19:12
  网购食品、网络订餐等新兴食品消费业态的涌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市场准入管理不规范、经营主体虚拟性、违法低成本、隐蔽性强、食品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等。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创造了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的两个“全球第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纷纷表示,《办法》的出台给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具体办法,既体现了中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决心,又体现了我们泱泱大国的担当。
  难题  传统监管“敌不过”虚拟网络
  电子商务发展带给人们极大的便利和丰富的选择,给食品行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高效的交易方式,对产业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互联网经营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虚拟性、跨地域的特点,给监管带来较大困扰。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主任科员徐伟红认为,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基层监管人员往往按照传统方式监管。例如,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网络食品抽检规范,所以开展互联网销售食品抽样工作没有明确的合法程序;因为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在食品经营主体的确立以及责任的确定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能作为线下监管的线索,不能作为直接处罚的依据。虽然在网络食品交易发展过程中,相关网络平台也根据食品安全管理一般规定和企业的管理需要,采取了一些好的措施,促进了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但与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相比,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和政府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食品安全监管困境重重。
  “监管部门对开设食品销售实体店要求严格,但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却有盲区,让那些无证经营的食品‘黑作坊’钻了空子,借外卖APP平台大行其道。”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副处长王政说。他认为,“互联网+”可以加食品,但绝不能加食品安全风险,而应该是减食品安全风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与时俱进,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监管视野,首次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负责,交易平台应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王政说:“谁的监管成本最低,谁负的监管责任最大,这符合正义原则,只不过在责任与行动之间还存在太多不确定性,自觉只是一种连接方式,当自觉靠不住时,类似《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外部力量’就应充分发挥作用。
  破题  《办法》为监管提供执法准绳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黄富强认为,《办法》的出台不仅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件大事,还将开启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航程,进而引起世界的关注,因为我国是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定查处办法的国家。《办法》的实施将向世界宣告,中国政府极为重视百姓的食品安全,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决心治理好,一定要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股主任科员朱肖龙认为,《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令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在此之前,查处那些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缺乏法律规范;二是没有处罚规定;三是证据难以收集与固定;四是取证就像空中飞人……这种难上加难的现象,像一根无形的绳索,绑住了监管人员的手脚。
  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室主任科员黄喜祖告诉记者,他有一次遇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称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猪肚有变质现象。但当时因为无法获得相关网络销售平台的交易行为记录,只能以“无法取证”而尴尬“结案”。黄喜祖表示,现在有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新出台的《办法》,再遇到这种情形就可以先追究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这就像一把利剑,斩断那些善于躲在犄角旮旯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手。”黄喜祖说。
  黄富强对此也颇有同感,他说:“最近几年,我们接到多起互联网食品安全投诉,监管部门虽想对这些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却苦于无从下手。”他表示,《办法》突破了无法可依的瓶颈,为监管者提供了执法准绳。它明确了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都适用《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罚则,使执法监督者有章可循。同时,也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此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这类问题,《办法》也规定了具体处理细则。“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办法》的亮点,可以说,这部规范性文件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体现了法治的智慧和力量。”黄富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