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起盗伐林木案一波三折:无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
文/图 邹国斌 曹珍 记者叶伟
中国江西网讯 “李某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份来自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中刑一抗字第9号”刑事判决,可谓一波三折: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到上诉发回重审判决无罪,再到检察机关抗诉改判有期徒刑3年。
被砍伐的树木
一条线索牵出了两起案件
2014年4月上旬,全南县检察院通过线索获知:有人在全南县陂头镇官山水库周边区域盗伐林木。
调查发现:官山水库山场被砍林木达82.2593立方米,“吃水坑”山场被砍林木达101.148立方米。
山场股东钟某胜、李某龙归案后交代: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组织民工砍伐林木,数个月内就已砍伐了三百多个立方。
经查:2006年,原天龙公司副总经理钟某平伪造了一份500亩竹林承包协议,承包人写成黄某洪。2013年,钟某平把山场50%的股份卖给了李某龙,把另外50%股份交给钟某胜打理,从中获利数万元。
2015年6月,钟某平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两被告人一人有罪一人被判无罪
根据全南县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显示,此案经历了一波三折。
第一次判决:钟某胜、李某龙盗伐林木罪成立,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然而,李某龙、钟某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2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2015年11月23日,全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对钟某胜仍然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从有罪再到无罪,承办检察官无法相信是这个结果。
千里取证 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湖南永州,找到民工张某武,获得案件关键事实细节。2016年春节期间,检察官在连平县上坪镇某出租屋内找到蒋某贵兄弟,取得了关键证据。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认定无罪判决引用的四名新证人均受人指使做出了伪证。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看押期间,李某龙许以钟某胜金钱承诺,两人串供帮李某龙洗脱罪名。
很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最终得到改判。(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