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屡“带祸”亟须“紧箍咒”
着网络直播热潮袭来,直播内容越来越多元化,形式也更加丰富,“电商直播带货”成为最近两年最火的购物方式。
新的模式给电商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引发了消费者们的新担忧,这些主播甚至网红明星推荐的产品真的可靠吗?直播带货过程中又暴露出了哪些法律问题?
文/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康春华
直播带货热背后存隐忧
一个三脚架、一部手机,网络主播们凭借这些就能将产品以视频直播的形式展示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视频与主播直接交流,咨询商品相关问题,这已然成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直播带货”不仅火了一群主播,也吸引了众多明星热情参与,加上各大电商平台大搞促销,让“直播带货”变得更加火爆,商品销量也节节攀升。
这些主播甚至网红及明星推荐的产品可靠吗?“直播带货”爆发式增长背后却存新隐忧。
6月13日中午,记者随意打开几个平台的直播间看到,除了边讲解边销售的方式,不少主播还边逛实体店边直播,现场向网友展示自己如何选货。消费者看上哪款商品,主播直接与卖家砍价,现场替消费者下单,其中以服装、玉石、化妆品等为主。
在某电商平台上,记者随意输入某类商品关键词便可以搜索到多个相关商品,其中不乏正在直播推销的。以“减肥”关键词为例,排名靠前的10个商品中,有8个商品正在直播推销商品,其中包括多个品牌减肥药和相关保健品。
以上述平台排名第一的赛尔宁大药房销售的“雅塑”牌奥利司他胶囊为例,这是一款非处方药。
在直播过程中,网络主播极力推荐这款药,并告知观众如何领取优惠券。当有观众问及是否有副作用时,网络主播声称没有副作用,并不断用一些案例来证明效果。
记者检索奥利司他胶囊药品说明发现,该款药存在多种注意事项和用药禁忌。此外,当记者询问网络主播是否有执业药师资质时,网络主播坦言未获得。
普通食品宣传减肥功效
“百分百纯中药制剂,绝对没有副作用,减的就是脂肪,1号链接是瘦全身的,搭配2号效果更明显……”在一家名为“快乐瘦健康无忧店”的网店,女主播不断在直播间推销两款产品,分别为“纤瘦”片剂产品和赤小豆薏米芡实茶。但产品详情页显示,两者分别为膳食营养食品和茶饮,都属于普通食品,并无减肥功效。
上述电商平台上另一家名为“韩晗美妆店”的网店内,销售的是一款名为“人参除螨皂”的产品。该店在直播过程中,男主播用显微镜来观察各种皮肤,称多种皮肤问题是由螨虫引起的,只需要使用该店的“人参除螨皂”产品,相关的皮肤问题便可得以解决。
淘宝网上一家名为“唯MI瘦全国总代理”网店销售的是热敷腰带以及配套使用的精油等。产品详情页面显示,该产品的类型为化妆品,并非医疗器械,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却不断宣称产品有减肥功效,甚至将不同数量的产品分为不同“疗程”。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都存在。比如普通食品和化妆品被宣称有各种功效,保健食品直接被当药品销售。此外,一些广告法规中不允许出现的类似“全网销量第一”等绝对化用语更是不绝于耳。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表示,按照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食品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直播“翻车”屡见不鲜
公开报道显示,一些质量不过关,挤不进正规广告的“三无”产品,也搭上网络直播的“快车”。一些“网红”也因带货的产品存在问题而“翻车”,有的甚至可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去年,“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就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起因是“双11”期间李佳琦直播间推荐的阳澄湖大闸蟹并非产自阳澄湖,引得买家纷纷吐槽退货。
2016年3月至10月间,本山传媒的演员“胖丫”赵某等人通过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对此,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高鹏分析道,直播带货过程中,商家向网红主播支付服务费用,让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通过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本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活动。主播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即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高鹏分析称,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规定为,不得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广告代言人代理广告应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代理虚假广告应受到行政处罚,若代理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慎重对待法律责任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研究员陈鹏则认为,网红主播在进行“直播带货”时,其身份并非只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广告经营者。
陈鹏表示,广告代言人只是将自己的商业形象租售给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其对广告的产生与否并不产生支配作用。而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所有直播内容由其控制和产生,主播以直播的方式进行商业推广并赚取相关费用,其身份更符合广告经营者的定义。陈鹏还认为,名气较大的主播或网红,其通常已具备了较大粉丝量,故常会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并通过公司去承接商业推广活动。直播主播可以理解为公司名下员工,而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对广告的“制作”也是通过其名下员工即主播去完成的。倘若此时主播故意进行虚假宣传,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律师表示,主播们应慎重对待法律责任,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广告的,可能承担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主播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自产自销型和囤货自销型等主播,其法律上的身份应当是生产者及销售者。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否则,一旦违法违规将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相关人士指出,直播带货也是平台经济的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