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部署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实施

01.07.2014  11:2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要求,我局根据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通过试点县(市)先行先试改革,积极探索省直管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省直管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管理体制上。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6个县(市)的民族宗教工作直接接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省局召开的培训、会议及重要活动,直接通知试点县(市)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试点县(市)。

   在审批权限上。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原由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市)自行审批或管理;需由设区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均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并抄送所在设区市。对国务院及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局规定须经设区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委托或授权等方式予以下放。

   在项目、资金、经费的申报上。试点县(市)的项目、资金、经费等计划直接向省局申报,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分配及申请国家支持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经费时,试点县(市)享有设区市的待遇。

   在证照直接发放上。根据我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发放标准,试点县(市)享有和设区市同等的待遇。

 

   (供稿:政策法规处  胡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