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精神病“相中”砍断脚筋 两年后收到赔偿款

21.02.2014  15:47

两年前,李女士被一名暗恋自己的男性精神病人砍断了脚筋,由于男子事发时处于发病状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并赔偿李女士15.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男子的家人迟迟不予赔偿,李女士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将男子房产查封后,男子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卖房赔偿。昨天,李女士终于拿到了这迟来两年的赔偿款。

女子遭精神病追求者砍伤

2012年,李女士为了接送孩子方便,租住在孩子就读的学校附近。李女士租住的楼里,有一位42岁的男子张某患有精神病。同李女士见过几面后,张某注意到了面容姣好打扮漂亮的李女士,并对其心生爱慕,但李女士对此毫不知情。

出于对李女士的爱慕,张某时刻担心李女士搬走后自己再也见不到梦中情人了,并因此产生幻觉,以为李女士真的马上就要搬走。为了不让李女士离开,张某做出了惊人之举。

2012年2月26日7时许,一心想“挽留”李女士的张某,持刀将从门前经过的李女士拽进家中。李女士根本不知道张某患有精神病,以为张某只是心怀不轨,在张某要求其趴在客厅沙发上时,李女士不住地哀求。而受到刺激的张某竟然二话不说,用手中的菜刀将李女士的双脚踝砍伤。

行凶男子被判刑并赔款

李女士脚上流出的鲜血好像惊醒了张某,张某停止施暴,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将李女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也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发经过。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伤残等级为九级。而张某则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被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张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在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在救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

最终,2012年12月28日,房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5万余元。

两年后收到迟到赔偿款

判刑后,张某入狱服刑。李女士拿着判决书找到张某的家属,希望他们能代张某赔钱。但是几经周折后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查到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第一时间将房产查封。

2013年8月25日,张某出狱。法官告知张某,如果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将评估、拍卖该房产,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张某经过一番权衡,决定主动把房子卖掉,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2013年12月28日,张某将这笔赔偿款连本带息共计17万元交到房山法院,执行法官当天便赶到房山区住建委,解除了对张某房产的查封。昨天,李女士一瘸一拐地来到房山法院执行大厅,从法官手里接过了这笔迟来两年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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