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国有工矿棚改工作指导意见

21.09.2015  09:22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了国有工矿棚户改造的目的及范围: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矿区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不是为了帮助工矿职工家庭创造财富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活动。

  意见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象进行明确: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于在被改造的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居住的房屋属于需要进行改造所列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形之一; 在其他地方没有产权房的。

  意见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作了规定:原地安置。拆旧建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协议后(企业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实施单位)方可拆迁,并做好职工过渡安置;异地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住户必须签定改造安置协议,待异地新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严格落实安置协议,搬新房,拆旧房;货币化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参照《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赣建房[2015]4号)文件执行。

  意见明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补助、银行贷款、规费和税费减免、企业支持、职工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政府补助。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政策,安排政府补助性资金予以支持。银行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可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规费和税费减免。可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职工自筹。职工个人要合理承担棚户区改造建设费用。

  意见还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面积、建设用地供应、完成的标准、房屋产权办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当地改造规划和计划,落实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央驻赣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帮助,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方面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实行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