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 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

30.06.2017  18:37

江西广播网6月30日讯:

省人社厅今天对外发布:7月1号开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新规,女职工再也不用担心因为怀孕被单位降低工资,甚至变相辞退了。用人单位如果执行不到位,劳动监察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江西台记者彭世翔报道:

7月1号施行的《特别规定》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了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省人社厅副厅长刘克琦:“尤其是在条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中,我省对产假和妊娠终止休假作出了细化性规定,即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给予了98天产假,这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假期。此外,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李金华表示,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安监等部门可以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确保落实到位:“你可以投诉到我们劳动监察。我们每年有一个劳动保障年检,每个单位执行规定怎么样要报告。如果接到过举报投诉,我们就会把这个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