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03.11.2016  15:09

  新增债券资金用于公益性支出  

  记者昨日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额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确定以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

   全省政府债务

  由省政府统一举借

  《办法》规定,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市、县(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办法》要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新增债券资金

  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办法》要求,新增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

  政府融资职能

  《办法》要求,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记者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