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指导意见15日起实施

07.08.2014  10:46

生活用气价格可低于平均售价 

  为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我省对各地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提出指导意见。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指导意见》15日起开始实施。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五类销售

  记者了解到,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的不同,一般分为居民生活、工业、商业、汽车和其他用气五类。居民生活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和福利院用气;工业用气:指工业企业生产用的燃料或原料用气;商业用气:指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气;汽车用气:指加气站供应的车用天然气;其他用气:指上述用气以外的用气。

   生活气价可略低于平均售价水平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可以按照略低于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安排;对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相对较低的价格等优惠政策;对用气数量较大的居民,实行相对较高的价格政策,限制过度消费。

  各类用气(不含车用气)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城市管道天然气平均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调一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用气大户按用气量分档,实行阶梯气价。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进价格的变化一般可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但配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价格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各地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事先报省发改委备案,经省发改委书面同意后才能公布实施。(记者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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