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公布厅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06.01.2014  11:28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2013年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江西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修改《关于印发<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十创”评选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省林业厅要求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根据省政府令186号修订的《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按前款规定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前已满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待宣布修改的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后才可继续施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