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出台信访管理办法

11.12.2013  19:04

为进一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信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近日,省环保厅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信访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职责划分,工作制度、信访事项办理、考核奖惩和附则。《办法》要求环境信访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公正解决群众的环境诉求,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办法》明确了信访处负责信访事项受理、交办、督办、信息报送和环境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信访案情需要参与联合接访和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办法》规定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信访件,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信访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送、交办。要求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电、访),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