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5.09.2014  11:30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14】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赣商务产字【2014】143号,以下简称《目录》)(附件4),为做好2014年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设备(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设备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同时经营单位必须是在省内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设备应当是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四)申请进口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

  (二)《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设备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复审与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目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联合初审,认真审核辖区内进口贴息资金待审申报单位(附件3,仅供参考)的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送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复审。

  (二)复审时间:2014年10月21日-24日上午8:30、

  下午14:30。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21日(星期二)

上午

南昌

23日(星期四)

上午

九江

下午

南昌

下午

九江

22日(星期三)

上午

赣州、抚州

24日(星期五)

上午

吉安、景德镇

下午

鹰潭、宜春、萍乡

下午

上饶、新余

  (三)复审地点: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4号,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十二楼第四会议室。

  (四)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各申报单位经办人1-2人。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申报材料逐项检查,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做好材料的出示与整理工作,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申报单位对复审整改后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每页盖章,并经各设区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在《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盖章后,于10月27、28日两天内送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111室,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联系人:谢宇

  电话:0791-86246348

  传真:0791-86246345

  Q  Q: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 1: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附件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  3: 2014年省级进口贴息资金待审申报单位名单(仅供参考)

  附件 4: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赣商务产字【2014】143号)(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