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审批

18.12.2013  15:29

(一)办事依据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二)申报条件

1、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省优先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国内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2、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后勤条件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申报材料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及其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厅局或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考察调研后,择优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由厅务会审定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省重点实验室。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材料后四个月内。

(六)承办部门

受理地点: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911、909室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分管人:卢荣

联系电话:0791-86253872

经办人:邹旭

联系电话:0791-86259656

邮政编码:330046

    (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