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机关落实“两个责任”有《办法》

06.01.2015  02:32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王岐山同志也多次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如何强化责任追究、使制度更有刚性、更有约束力?省纪委监察厅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探索,迅速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推动全省落实“两个责任”的指导意见,协助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赣发〔2014〕22号)。

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明确要求委厅机关在落实‘两个责任’上率先行动,当示范、做表率。遵照周泽民同志指示精神,机关党委深入学习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精神,认真研究监督执纪机关自身特点,量体裁衣、量身定做,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套上了“紧箍咒”。

近日,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就是遵照周泽民同志指示精神,在全省落实‘两个责任’上率先发力、主动作为的成果。据悉,《实施办法》分“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和“完善落实保障措施” 四个部分,以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加强党支部建设为主线,把机关基层党组织“两个责任”落实在党支部书记身上,明确规定党支部和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要求党支部书记主动推进、主动担当,切实负起组织领导、教育监管、示范带动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和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用刚性约束把“两个责任”落到了实处,用铁的纪律昭示“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