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1.03.2016  15:29

  3月初,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具体的征收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成,以上凡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负责审核或审批的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缴入省级国库,并按下述规定分成:省财政直管县所属区域内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直管县两级分成,比例分别为20%、80%。各设区市所辖区域内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区三级分成,比例分别为20%、10%、70%。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征收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