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0.01.2016  18:39

  近日,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中行南昌支行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实际需求,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加快项目竣工交付,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强化入住考核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完善准入机制,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因地制宜,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条件,及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积极稳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让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群体“应保尽保”。规范申请制度,严格执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常态化申请,推进承诺制度。健全审核制度,进一步健全房管、民政、人社(社会保险)、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国土(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金融(银行、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社区、街道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审联批制度,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严格分配制度,健全轮候制度,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安排分配。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加强档案管理,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责任,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实现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推行社区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社区进驻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管理等配套用房,并在居民入住后同步投入使用。实行物业服务,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自主管理等方式,努力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低于同类商品房标准核定。

  《意见》强调,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健全合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公安、国土、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合,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已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住户档案信息,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严格退出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核查机制。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